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16-3條
第116-3條
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照射之空間範圍,其地面照度基準不得小於下表規定:┌───┬─────────────────┬────────┐││空間種類│照度基準(lux)│├───┼─────────────────┼────────┤│(一)│停車空間(室內)│六十│├───┼─────────────────┼────────┤│(二)│停車空間(室外)│三十│├───┼─────────────────┼────────┤│(三)│車道│三十│├───┼─────────────────┼────────┤│(四)│車道出入口│一百│├───┼─────────────────┼────────┤│(五)│安全梯間│六十│├───┼─────────────────┼────────┤│(六)│公共廁所│一百│├───┼─────────────────┼────────┤│(七)│基地內通路│六十│├───┼─────────────────┼────────┤│(八)│避難層出入口│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