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16-4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四章 之一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第116-4條 監視攝影裝置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應依監視對象、監視目的選定適當形式之監視攝影裝置。二、攝影範圍內應維持攝影必要之照度。三、設置位置應避免與太陽光及照明光形成逆光現象。四、屋外型監視攝影裝置應有耐候保護裝置。五、監視螢幕應設置於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設置前項裝置,應注意隱私權保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