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8條 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後,應依照建築期限建築完成,因故不能於期限內竣工時,得申請展期。但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執照作廢。前項建築期限由縣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