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應備具左列文件向該縣主管建築機關為之:一、申請書。二、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三、建築物平面略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立面略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