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7條 主管建築機關自收到申請建築書件之次日起,應於十日內會同有關機關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建造執照。但需要現地勘查者得予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前項工程圖說之審查,必要時得委託具有建築師資格之人員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