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4條 申請建築時,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者,建築物與公路間之距離,應依公路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臨接其他道路者,應自道路邊線退縮二公尺以上建築;建築基地未臨接道路者,應以通路連接道路,通路之寬度應在二公尺以上。集中興建之房屋,應有完整之道路系統,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