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8條 法規: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8條 各該主管機關為確保行人及腳踏自行車行走之安全,得視需要於服務道路通過之商業區、住宅區、文教區及認有必要之區域,設置為交通寧靜區或行人徒步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