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5條 法規: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5條 市區道路鋪面設計規定如下:一、依行人或車輛之使用舒適性、鋪面品質維護管理需要,分別採用柔性、剛性或其他種類鋪面設計。二、道路鋪面厚度依交通量、道路設計使用年限及路基土壤狀況決定。三、車道鋪面得採用環保再生材料,人行道鋪面得採用透水性材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