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下列用途或加工再製品原料之再利用產品,準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一、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
二、工程填地材料。
三、道路工程粒料。
四、瀝青混凝土。
五、預拌混凝土。
六、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七、磚品。
八、水泥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