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利用許可之展延,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下列申請文件一式五份,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
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
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包括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清除計畫及再利用計畫。
四、產品銷售紀錄。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文件。
前項再利用許可之展延申請,其審查、補正及駁回,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第15條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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