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經審查通過者,由本部核發再利用許可,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再利用許可包含許可函及審定之申請文件,許可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及地址。
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
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種類(代碼)、許可再利用數量、用途及再利用產品名稱。
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