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一、聚落:指因人文、歷史風貌或地方特色而形成之區域。二、自然地理實體:指因天然作用所形成之地形。三、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指在地理上具有指標性質之行政、交通、水利、電力、生活、產業或文教休閒等公共設施。 本條定義的名詞 聚落 自然地理實體 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