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第7條 法規: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7條 工作底稿應依下列規定編製,並由測量技師於工作底稿首頁簽名及加蓋執業圖記:一、明列每一事實或數據之來源、取得日期及其計算經過之紀錄。二、應辦理現場檢測者,載明採用之檢測方法、經過及完成日期,並附現場檢測照片。三、引用之主要事實或數據,應分別註明參照索引之頁次。四、應以有系統方法依序編列頁次,並裝訂成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