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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測量技師簽證之應備文件如下:一、工作底稿及成果。
二、簽證報告。
三、簽證紀錄。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
測量技師應妥善保管前項第一款之工作底稿,除中央主管機關依法令調閱,或應委託者要求借閱外,不得洩漏,並應自提出簽證報告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其受聘於公司執業者,應由執業之公司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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