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測量技師製作之簽證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於每六個月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案名。二、契約編號或案號。三、技師姓名及執業執照字號。四、委託者姓名或名稱、地址。五、委託事項、日期。六、簽證內容摘要。七、簽證日期。前項備查之簽證紀錄,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電腦資料庫,由測量技師以電信網路傳送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