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測量技師辦理簽證時,應親自為之,並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簽證事項有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簽證。二、在簽證報告上應予說明,方不致令人誤解之事實而未予說明。三、簽證事項中之測繪成果精度等級,與測繪有關規範或技術原理或常規,不相一致而未予指明。四、應到而未到現場實地查核測繪作業情形。五、其他因不當意圖或業務上之廢弛,而致所簽證之報告,足以損害委託者或利害關係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