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8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或有第十條規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本會第一次會議或因主任委員尚未產生,不能召集會議時,由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召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