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6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並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會提報全國聯合會審議通過後聘僱;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