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9條 本會應編製下一會計年度之基金孳息運用計畫及預算報告,經本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經本會監察小組審議通過後,於下一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該運用計畫及預算報告連同委員會會議紀錄經向全國聯合會報告後,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