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5條 本會委員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得發給出席費或交通費。本會執行長及工作人員得支給薪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