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2條 本會設監察小組,置監察人三人,由全國聯合會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監察人互選之:一、租賃住宅服務業代表一人。二、專家學者一人。三、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