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法規: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母法 第19條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經主管機關許可後,遷出原許可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者,應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後並應通知原許可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原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