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如下:一、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二、負責人。三、營業項目。四、所在地。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