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母法 第17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解散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妥解散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附原登記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准予解散登記者,應註銷其登記證。租賃住宅服務業申請第一項解散登記者,應併同申請裁撤其所屬分設營業處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