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母法 第12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經許可後,下列事項有變更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原核發許可及變更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一、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二、負責人。三、營業項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