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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處(局、科)處(局、科)長兼任,幹事二人至三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遴派現職人員兼任,承辦本會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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