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設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事項。二、重劃區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及施工協調事項。三、重劃負擔及減免標準之審議事項。四、抵費地及盈餘款運用之審議事項。五、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處事項。六、其他有關社區土地重劃及相關計畫之推動協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