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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市長或縣(市)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一、秘書長或主任秘書。
二、民政局局長。
三、建設(工務)局局長。
四、農業局(科)局(科)長。
五、財政局(科)局(科)長。
六、地政處(局、科)處(局、科)長。
七、社會局(科)局(科)長。
八、主計處(室)處長(主任)。
九、正辦理中之重劃區鄉(鎮、市、區)長若干人。
十、正辦理中之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二人。
十一、專家學者二人。
前項第十款之委員,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推選之。
但不得具有民意代表身分。
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委員,僅於該重劃區業務開會時出席及參與表決,並於該重劃區業務完成後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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