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設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二、重劃區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及施工協調事項。
三、重劃負擔及減免標準之審議事項。
四、抵費地及盈餘款運用之審議事項。
五、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六、其他有關社區土地重劃及相關計畫之推動協調事項。
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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