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9條 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任一登記機關提出: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二、申請人為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之繼承人者,應檢附其具繼承資格之證明文件。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另附具委託書或於申請書載明委託關係。申請人或代理人應親自到場,並由登記機關人員核對其身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