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地籍總歸戶,應以電腦處理方式辦理之;其程序如下:一、整理地籍資料。二、查校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與管理人姓名或名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三、登錄相關地籍資料。四、建立地籍資料庫。五、地籍資料異動及傳輸。六、歸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