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9-1條 法規: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9-1條 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管理人經登記機關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賦與編號者,登記機關得經申請提供與其姓名或名稱及住址同一者之地籍資料。前項申請人之資格及申請資料範圍,準用第八條規定。第一項申請程序及所需檢附文件,除應檢附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外,準用前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