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辦理地籍總歸戶,直轄市或縣(市)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應就轄區內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詳細查校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與管理人姓名或名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管理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者,由登記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方式予以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