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6條 地籍資料由登記機關登錄成電子資料後,送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彙送中央主管機關,建立地籍資料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