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規定,經財政部同意,向保管處所分別開立保管款專戶(以下簡稱專戶)及保管款利息專戶存管保管款及保管款所生利息;其收支存管作業準用國庫相關規定辦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保管處所開戶時,其開戶申請書與印鑑卡留存之印鑑應為機關首長、主辦主(會)計及主辦出納人員等三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