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1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專戶及保管款利息專戶存管款項之收支,除每月與保管處所提供之對帳單核對外,並應至少每半年自地籍清理管理系統產製保管款專戶管理表,加強對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