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7-1條 法規: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地政士法母法 第7-1條 地政士自行停止執業經註銷登記,於原開業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恢復執業者,應備具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之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前項發給之開業執照,以原開業執照之有效期限為期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