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自行停止執業經註銷登記,於原開業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恢復執業者,應備具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之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發給之開業執照,以原開業執照之有效期限為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