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地政士開業執照遺失、滅失或污損,得備具下列書件,向原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一、申請書。二、執照污損者,原執照。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前項補發或換發之開業執照,以原開業執照之有效期限為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