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發給開業執照,應備具下列書件:一、申請書。二、地政士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及其影本。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駁回申請時,應退還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