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20條 法規: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0條 標售後土地及其改良物之點交期間、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十五日內辦理點交。二、以書面點交為原則,於點交紀錄其他事項欄記載書面點交完竣,並註明依現狀點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