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開標確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得標人依標售公告所規定期限,一次繳清應繳價款,得標者之保證金不予發還,逕以抵充價款。
得標人如以標得之不動產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繳納標價者,其繳款方式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優先購買權人以承購之不動產申請抵押貸款繳納標價者,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