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辦理標售,經公告招標二次無人投標或廢標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酌減底價,再行公告辦理標售;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十。
經依前項重行公告辦理標售,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以重行公告之底價於百分之十以內再行酌減,並重行公告辦理標售。
如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得按上開比例再行酌減拍賣底價,至完成標售為止。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15條
第15條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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