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規: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母法 第18條 經紀人未依規定辦理換發證書,或申請換發證書被駁回,其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者,由原核發機關註銷原證書,並公告周知及通知當事人、其任職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