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一、申請書。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點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一式二張。四、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五、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證明文件及其影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發給不動產經紀人證書,並退還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文件原本;不合規定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