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1條 法規: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母法 第13-1條 經紀業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得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公司組織申請解散者。二、商號組織申請歇業者。三、營業項目經變更登記後,該公司或商號已無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而組織仍存續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