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經紀業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下列文件:一、經紀業許可文件。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四、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得以影本為之。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代銷經紀業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