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117-2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七章 他項權利登記 第117-2條 質權人依民法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代位申請土地權利設定或移轉登記於出質人時,應提出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規定之文件及質權契約書,會同債務人申請之。前項登記申請時,質權人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已通知出質人並簽名,同時對出質人取得之該土地權利一併申請抵押權登記。前二項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出質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