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116-1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七章 他項權利登記 第116-1條 同一標的之普通抵押權,因次序讓與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應由受讓人會同讓與人申請;因次序拋棄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得由拋棄人單獨申請之。前項申請登記,申請人應提出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條規定之文件,並提出已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之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