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114-1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七章 他項權利登記 第114-1條 以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申請設定抵押權登記時,已限定各宗土地權利應負擔之債權金額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之;於設定登記後,另為約定或變更限定債權金額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亦同。前項經變更之土地權利應負擔債權金額增加者,應經後次序他項權利人及後次序抵押權之共同抵押人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