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108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七章 他項權利登記 第108條 於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位置圖。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範圍位置圖。前二項位置圖應先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土地複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